合肥一賣家房子賣了又抵押 法院判返還買家雙倍定金

   日期:2016-07-05     來源:中安在線    作者:張劍    瀏覽:167    評論:0    
核心提示:據安徽商報消息,買房子一年多之后,合肥市

據安徽商報消息,買房子一年多之后,合肥市民楊女士發(fā)現(xiàn)賣家將房產抵押給了別人。一怒之下,楊女士將賣家和一保證人告上廬陽區(qū)法院,要求對方返還雙倍定金及裝修費用。

賣房后又抵押遭起訴

2012年9月12日,楊女士與許某某訂立協(xié)議,約定許某某將其位于合肥市渦陽路與蒙城北路交口附近的一面積為63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,以32萬元出售給楊女士。楊女士先支付定金10萬元,許某某將房屋鑰匙交付楊某裝潢,待房屋產權證到位后過戶,楊女士支付許某某5萬元,剩余17萬元至銀行辦理按揭。

協(xié)議約定:許某某出售的房屋無產權糾紛、債權債務糾紛,不在凍結范圍之內,否則后果由許某某承擔;協(xié)議生效之日楊女士向許某某支付定金10萬元,該款在合同履行后抵作房價款,若許某某不履行合同,應雙倍返還定金等。該協(xié)議文本下方注明保證人為經某某。

2014年5月16日,許某某取得房屋產權登記。當年7月2日,許某某將房屋抵押給陳某,擔保主債權額30萬元,并于同日在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。2014年8月22日,案涉房屋被瑤海區(qū)法院查封。楊女士訴至廬陽區(qū)法院,請求判令許某某、經某某連帶返還雙倍定金20萬元及裝潢損失5萬元。

賣家被判返還16.4萬


法院審理認為,楊女士與許某某已就房屋買賣事項作出了約定,但許某某在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后將房屋抵押違約。

法院認為,根據《擔保法》規(guī)定,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,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。本案中,10萬元的定金數額已超出主合同標的額32萬元的20%即6.4萬元,故超出部分不做雙倍返還處理。因此,許某某應向楊女士返還的款項為16.4萬元。關于楊女士主張的裝潢損失,僅憑提交的房屋照片尚不足以認定楊女士為房屋支付裝潢費用5萬元,依據不足。

另外,關于經某某的保證責任問題,法院認為經某某雖在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,但案涉合同文本中并未就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、數額作出明確約定。不足以認定經某某為許某某提供擔保。法院判決,許某某返還楊女士16.4萬元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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